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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险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管理自律公约-m5娱乐平台登录

文字: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10/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结合安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各保险公司代理制销售人员、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

各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署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的,应当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人员符合从业要求。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安徽省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公约签订后开业的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加入协会起自动接受公约,按照公约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章  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为具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ahcsip.yxybb.com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办理执业登记。

第五条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安徽保监局授权,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息平台”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统一设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格式,统一印制和发放,并对全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合规情况及培训情况进行年检审查。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的登记、申请、变更、换发、发放和注销等工作。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指派专人负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打印工作。

第七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为其申请执业证书:

(一)未在信息平台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二)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未达成培训教育要求的;

(四)执业证书被注销,且尚在限制申请期限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每年对全省持有执业证书人员的诚信服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后续教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九条 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须自发证之日起或上次年检结束后满整年度60日前,由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年检。

省协会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

第十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因欺诈和重大金融、保险违纪违规等行为受相关监管部门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二)1年内受到属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责任的有效投诉,达到3起(含)以上的;

(三)违反所属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损害行业形象,受到违约处理的;

(五)未完成后续教育要求的;

(六)超出年检期限,仍未申请年检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年检不合格的,所属公司应注销执业证书登记、收回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平台”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三章  执业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

保险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业务的,必须签署委托协议,并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要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并出示执业证书。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的,必须明确要求其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下列人员销售保险产品:

(一)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保险监管部门调查的人员;

(三)未与原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解除委托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未办结离司手续的人员;

(四)根据竞业限制协议仍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人员;

(五)严重违反保险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章制度,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保险销售的情形。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建立完整的保险销售人员纸质或电子档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应包括: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从业经历、毕业学校、专兼职情况、免冠照片、有效m5娱乐平台注册的联系方式等);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协议、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或与专业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协议;

(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包括受到投诉、处分、行政处罚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继续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增强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全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后续教育由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后续教育组织实施办法》,确保培训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现本单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司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应包括业务技能、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每年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记录情况和诚信展业情况进行自律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诚信考评非现场检查重要参考数据。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及时为所属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1000元违约处理,作为年度诚信考评参考数据;情节严重的,上报安徽保监局。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执业证书或者不按期收回执业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1000元违约处理,作为年度诚信考评参考数据;情节严重的,上报安徽保监局。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对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1000元违约处理,作为年度诚信考评参考数据;情节严重的,上报安徽保监局。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2000元违约处理,作为年度诚信考评参考数据;情节严重的,上报安徽保监局。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导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1000元违约处理,作为年度诚信考评参考数据;情节严重的,上报安徽保监局。

第二十八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的,按《安徽省保险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报告安徽保监局。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司申请的,行业协会一经查实,除限期改正外,按照每人次给予1000元违约处理,作为年度诚信考评参考数据;情节严重的,上报安徽保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署委托代理销售协议时,应当将本公约规定作为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的重要内容,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人员遵守。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0558-226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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