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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阜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其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fuyang,英文缩写为iaf。

第二条 本协会是阜阳市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保险行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以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阜阳市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国安徽省阜阳市行政辖区。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东路29号天一大厦三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会员签订阜阳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

(二)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各方关系: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交流合作: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加强保险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加强舆论引导;

(六)承办保险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阜阳市设立的保险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阜阳市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类业务许可证,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十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同意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责。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即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付清应缴纳协会的相关费用;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基本组织架构。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m5娱乐平台登录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本会理事会终止会员资格的提议;

(六)改变或撤销本会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报阜阳保监分局审查,并在批准时限内完成换届。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调离原单位后的协会职务继任问题;改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选理事;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终止会员资格;

(六)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制定本会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以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主持,当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集。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六)、(八)、 (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当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产寿险会员单位代表分别担任),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基本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本单位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具有较好声望;

(四)本人在阜阳保险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任职岗位相对稳定,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市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协会职务的,应由原单位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经理事会确认同意后,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继任的主要负责人接任或重新提名选举,直到本届任期届满。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所有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实现专职化、专业化。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二名以上副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另聘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解除聘任。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聘秘书长。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本专业行业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各种信息,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协会经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会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除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必要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m5娱乐平台登录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等非营利性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预算外的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时,须征得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重大的人、才、物等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协会应建立和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团组织管理规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转增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16日召开的协会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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